(2016)苏0582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凡能源有限公司、范伟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凡能源有限公司,范伟元,沈洁,沈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发大厦418A室。法定代表人:朱晓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伟元,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沈洁,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沈志洪,男,194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凡能源有限公司、范伟元、沈洁、沈志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范伟元、沈洁所有的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并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家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家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