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冉卫刘兴红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冉卫,刘忍利,陶发祥,冉兵,刘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陈松,总经理。被执行人:冉卫,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执行人:刘忍利,女,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陶发祥,男,1957年9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执行人:冉兵,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石柱县。被执行人:刘兴红,男,汉族,1965年2月6日生,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冉卫、刘忍利、陶发祥、冉兵、刘兴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代理审判员 车兴秋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