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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季有德与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花季园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有德,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花季园村民委员会,罗青,罗国林,李如福,朱庆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8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季有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荣泉,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花季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花季园村。法定代表人:陈翠萍,该村委会主任。一审第三人:罗青,农民。一审第三人:罗国林,农民。一审第三人:李如福,农民。一审第三人:朱庆根,农民。再审申请人季有德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花季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花季园村委会),及一审第三人罗青、罗国林、李如福、朱庆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34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有德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季有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并非是土地权属之争的纠纷。而一、二审法院认定是土地权属之争,不属人民法院处理,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这是极其错误的。首先土地早被政府征用,建设S331省道,实质上是补偿争议,就看合同的的效力该由谁受偿的问题。其次,一、二审将已摞田把集体的第三人注销作废变更的土地田亩等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对全村每户在2004年完善第二轮承包后的合同不作调查认定。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户将农田摞把集体,集体有权重新发包,摞田农户不得再重新要回。因此,季有德与花季园村订立的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一、二审法院认为“涉及大面积土地重新调整或群体性利益重新分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赖民事诉讼难以处理的,一般应当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本案没有涉及大面积土地重新调整,第三人将农田摞把集体已有十几年时间了,并且在2004年已完善了第二轮承包合同,更谈不到群体性利益重新分配的问题。季有德遂请求:1、依法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义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裁定书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3470号民事裁定书;2、确认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季有德诉讼请求是确认其与花季园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但因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涉及到一审第三人罗青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被花季园村委会合法调整给季有德的问题,故本案实质为承包土地大面积重新调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通过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先行处理。一、二审裁定驳回季有德的起诉,并无不当。季有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有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灌南代理审判员  施建红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