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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71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硅能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硅能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1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州硅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4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560203455。法定代表人:夏雪松。被执行人: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塱沙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B区2座五层之一(1-9轴)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92965925。法定代表人:周彩霞。本院作出(2016)粤0605民初2077-1号查控财产的裁定,冻结了属被执行人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欧能德照明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