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义与被申请人李万平、苏小松民间借贷纠纷(2016)川1028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义,李万平,苏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176号申请人:肖义,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李万平,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苏小松,男,1968年3月4日出生,回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审理申请人肖义与被申请人李万平、苏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丰田川AXXX**车辆及经营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以12万元为限予以保全。申请人肖义以登记为阳某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万平、苏小松所有的丰田川AXXX**车辆及经营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以14万元为限;二、对申请人肖义提供的阳某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洪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