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7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与被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荣生、王科,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乙,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于2016年10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某甲、孙某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琼审 判 员 陈晓霞代理审判员 钟慧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