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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朝帅申请赵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朝帅,赵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837号申请人安朝帅,住所地登封市大金店镇。被申请人赵琨,所在地管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朝帅与被申请人赵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0158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琨在银行的存款34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