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4171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