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北冀雅电子销售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冀雅电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催10号申请人:河北冀雅电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306号。组织机构代码:78409179-8。法定代表人:董文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河北冀雅电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实际刊登日期2016年4月29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10月1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3535267,出票人杭州广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工商银行杭州富阳支行,账号12×××10,汇票金额为80000元,出票日2016年4月1日,到期日2016年10月1日,收款人河北冀雅电子销售有限公司,账号10×××0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冀雅电子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加淦审 判 员 陈琴霞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