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建文与孔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文,孔彦文,李军明,陈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1739号原告赵建文,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王彪,系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彦文,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第三人李军明,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涉县。第三人陈加宝,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原告赵建文诉被告孔彦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丛民初字第0268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赵建文不服,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4民终1348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我院(2015)丛民初字第02688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审理本案。在审理中,我院依法追加李军明、陈加宝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结案前向原告赵建文书面催缴案件受理费。因赵建文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700元,由原告赵建文负担。审 判 长 王 红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