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家余与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余,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267号原告:李家余,男,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磊,男,1983年2月13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余诉被告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家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家余负担。审判员 陈夕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