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刑申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查财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154号查财: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害人叶某某眼睛受伤是你所致”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申诉称:“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害人叶某某眼睛受伤是你所致”的申诉理由,经查,2013年2月8日凌晨2时许,你持皮带抽打叶某某,致叶某某右眼构成重伤。归案后,有你的多次供述,现场监控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提出公安机关诱供导致你作出错误的供述,没有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