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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栗海峰与黄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海峰,黄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238号原告栗海峰,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龙塘镇蒋坡楼村,身份证号412323197909201615。被告黄长征,男,197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海峰诉被告黄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