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恒邦药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邦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张粤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恒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昌明。上诉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恒邦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向其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