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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穆令伟与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令伟,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三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21行初35号原告穆令伟,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地址:灵宝市高速东出口处。法定代表人聂建毅,该大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令伟不服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三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令伟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穆令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令伟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令伟负担。审 判 长  杨爱霖审 判 员  范方萍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