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0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与张魁及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兴华北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张魁,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兴华北街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马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李哲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魁,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回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军,辽宁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兴华北街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负责人:马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李哲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魁及原审被告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兴华北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上诉人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乔雪梅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阎玉洁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