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与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203号原告: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石楠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151714(1-1)。法定代表人:吴峰,总经理。被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翠环区羊亭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254051520.法定代表人:蒲增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龙港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后实际收取2151.5元,由原告安徽华宇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