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莫建兵、陈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建兵,陈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68248839-9。法定代表人:方宇霞,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伍之宏,男,该联社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金水,男,该联社副经理。被执行人莫建兵,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被执行人陈谏飞,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申请执行人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莫建兵、陈谏飞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渔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以(2016)粤1225执189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莫建兵、陈谏飞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莫建兵、陈谏飞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完全执结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1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吴英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