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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罗玉林与陈爱国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林,陈爱国,双牌县湘见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3民初526号原告:罗玉林,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爱国,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双牌县湘见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上梧江乡青春村。法定代表人陈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罗玉林与被告陈爱国、被告双牌县湘见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罗玉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玉林以被告陈爱国外出未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罗玉林负担。审判员  郭泽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