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汤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汤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汤某某,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范某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汤某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汤某某、范某某、汤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艳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