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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江苏悦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悦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李玉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006号原告:江苏悦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261号。法定代表人:王雨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定志,该公司财务部主任。被告:李玉祥,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刘东海,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燕娜,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悦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悦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人民陪审员  许轶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