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27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云、李美兰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王庆云,李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711-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庆云,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美兰,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庆云、李美兰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王庆云、李美兰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和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49985元接受房屋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时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取位于莱州市房屋的所有权。二、申请人莱州市正伦典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家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学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