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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蔡爱平与驻马店市全友家私旗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平,驻马店市全友家私旗舰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730号原告蔡爱平,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与乐山路交叉口爱克首府。被告驻马店市全友家私旗舰店。法定代表人林巧云,经理。原告蔡爱平与被告驻马店市全友家私旗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爱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