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粟飞燕与杨杰英、龚波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飞燕,杨杰英,龚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粟飞燕,土家,居民。被执行人杨杰英。被执行人龚波涛,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飞燕与被执行人杨杰英、龚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杰英、龚波涛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粟飞燕借款本金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5元,被执行人杨杰英一直未履行。被执行人杨杰英虽有房产,但设置了抵押,本系列案的申请执行人也均未向本院提出拍卖申请,且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杰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宋宏学审判员 袁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