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民终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邛崃水电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邛崃水电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邛崃水电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法定代表人:孟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场镇。上诉人四川邛崃水电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邛崃水电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王艳,被上诉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邛崃水电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利芬审 判 员 吴 敏代理审判员 王 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