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驰与靳普建、雷民娃、朱剑锋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驰,靳普建,雷民娃,朱剑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081号原告:王驰,男,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北街村后地巷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明,男,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解放路中段审计事务所。被告:靳普建,男,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解放路北段城东居民点*排*号。被告:雷民娃,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佃头村西村后巷*组*号。被告:朱剑锋,男,汉族,高中文化,干部,住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如意村五组。原告王驰与被告靳普建、雷民娃、朱剑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驰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驰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王驰负担。审判长 雷晓玲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仵晓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