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谢长会与王兴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会,王兴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408号原告:谢长会,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村,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谢长会诉被告王兴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昌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长会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兴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长会诉称:其与王兴村是朋友关系,王兴村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50000元,且王兴村出具借条一张交其收执,借条上约定月息3分,2015年5月份归还,到期后其多次催要,但王兴村一直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现在其急需资金周转,故其起诉到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27000元(50000×3%×18个月=27000元,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付至本金付清为止),合计支付原告77000元,且要求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王兴村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王兴村因资金周转需要,从谢长会处借款50000元,且于当日王兴村出具一张借条交与谢长会收执。该借条上同时约定月利率3%,且同时约定同年5月份归还。借款到期后,经谢长会多次催要,王兴村至今未付。故谢长会起诉到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谢长会的陈述和其所举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谢长会与王兴村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的按照3%计算月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月利率予以调整为按照2%进行计算。故对谢长会要求王兴村偿还50000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2%)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兴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兴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长会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长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2.5元,由被告王兴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济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