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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彦文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彦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5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彦文,男,1961年12月16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开原市。上诉人吴彦文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2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彦文上诉称,由于中国邮政开原市城东镇支局未及时将省法院的回复交付上诉人,导致严重影响了其下步行政申诉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裁定,对上诉人的诉求给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彦文的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21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开原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昌宏审判员  曹红鹰审判员  宋 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国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