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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始平与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鄢振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始平,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鄢振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156号原告:周始平,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道,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阮孝星,董事长。被告:鄢振雄,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区。原告周始平与被告福建省长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鄢振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周始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