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2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708号起诉人:王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王俐的起诉状,称2014年8月1日,起诉人与梁威伟在郑州市金水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但梁威伟在收到钱后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起诉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梁威伟的通讯地址是在郑州市航空港区XXX,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威伟依法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368.4元、罚息10459元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和交通费1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俐与梁威伟的纠纷属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调查,梁威伟已于2015年3月从其原工作单位辞职,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梁威伟的住所地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院对起诉人王俐的起诉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源书 记 员 张一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