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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行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尚永波与成武县公安局、成武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永波,成武县公安局,成武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行终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永波。委托代理人李桂民。委托代理人尚凤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武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孙玉魁,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胜武,成武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丁天福,成武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教导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武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耿振华,县长。委托代理人陈玉举,成武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邵光秀,成武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尚永波因诉被上诉人成武县公安局、成武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鲁1723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天正审 判 员  李胜力代理审判员  庞 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书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