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590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系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