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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永孝申请执行刘信珍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恢1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孝,刘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孝,女,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刘信珍,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永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9)隆法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信珍支付其借款795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信珍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代荣龙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