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佘桂知诉申海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桂知,申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1359号原告:佘桂知,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海军,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佘桂知诉申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佘桂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佘桂知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佘桂知负担。审判员 雷惊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