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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佘桂知诉申海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桂知,申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1359号原告:佘桂知,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海军,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佘桂知诉申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佘桂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佘桂知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佘桂知负担。审判员  雷惊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