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高雪冰与被告北京锦华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雪冰,北京锦华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1962号原告:高雪冰,女,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被告:北京锦华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09403-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硅谷电脑城8层8012A。法定代表人:张敏。原告高雪冰与被告北京锦华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高雪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雪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高雪冰负担。审判员 王宜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明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