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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俊杰申请执行丁中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丁冰冰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杰,丁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异41号案外人(异议人):丁冰冰,男,199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永安街**排*号,身份证号:4104821990********。申请执行人马俊杰,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城垣新村*排**号。身份证号:4104821970********。被执行人丁中江,男,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永安街**排*号,身份证号:4104821962********。本院在执行马俊杰申请执行丁中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丁冰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丁冰冰称:汝州市永安街东4排7号的房产系我父母离婚时赠与我的房产,2012年8月,经过仲裁程序,确认了赠与协议的效力,同时,我对该房也进行了改建,因种种原因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法院在执行马俊杰申请执行丁中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该房查封,马俊杰与丁中江的债务发生在2014年至2015年,而该房产早在2012年就赠与给我,所有权早已属于我本人,与该案没有任何联系,为此,我申请法院撤销(2015)汝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我的房产查封。本院查明:汝州市永安街东4排7号的房产原产权所有人为丁中江、张素莲夫妇,因夫妻双方不断产生矛盾,于2013年9月1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前的2012年6月8日,双方将其所有的汝州市永安街东4排7号的房产赠与了异议人丁冰冰,2012年8月14日,经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平仲裁字(2012)第174号裁决书予以确认,但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2014年被执行人丁中江购买申请执行人货物拖欠货款158600元未付,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起诉,2015年11月30日,本院以(2015)汝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付上述贷款及利息,诉讼中,于2015年9月25日本院以(2015)汝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裁定书将该处房产保全查封。本院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赠与行为发生在2012年,且经过仲裁确认,本院在2015年9月25日下发(2015)汝民初字第2069号保全裁定是,该处房产异议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当时的产权已不能确认为被执行人丁中江所有,处于待定状态,故本院查封欠妥,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郭天立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伟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