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谢家康与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康,赵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718号原告:谢家康,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孙正茂,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胜,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家康与被告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家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家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纯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