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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武明方与田晋源、范东、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明方,田晋源,范东,刘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武明方,住弥勒市。被执行人田晋源,住弥勒市。被执行人范东,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刘琳,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武明方与田晋源、范东、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晋源、范东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琳的工资已被依法扣留,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