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武明方与田晋源、范东、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明方,田晋源,范东,刘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武明方,住弥勒市。被执行人田晋源,住弥勒市。被执行人范东,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刘琳,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武明方与田晋源、范东、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晋源、范东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琳的工资已被依法扣留,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