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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辖终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龙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某,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上诉人龙某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民初7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龙某上诉称,上诉人自2015年5月在遵化市居住,并办理了居住证,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遵化市。原审法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人员,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4民初78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遵化市区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卷中居住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案卷中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街道京华东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显示上诉人住所地为唐山市古冶区,2015年6月5日前在唐山市古冶区居住,自2015年7月17日开始在遵化市居住。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立案时上诉人在遵化市居住尚不满一年,故依法不能认定遵化市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卷中送达回证显示原审法院于2016月7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告知审判庭成员通知书,上诉人并签字确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淑芳代理审判员 陈 冬 玲代理审判员 解 中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