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20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肖腊仙与张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腊仙,张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082号之一原告肖腊仙,女性,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张宏,男性,汉族,1973年0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腊仙与被告张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腊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腊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肖腊仙负担。审 判 长 汪文清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