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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谢世豪与南康区颖川堂平价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豪,南康区颖川堂平价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1858号原告:谢世豪,男,1984年5月生。被告:南康区颖川堂平价大药房。原告谢世豪与被告南康区颖川堂平价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豪撤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谢世豪负担。审 判 员  姜凡人民陪审员  柯琳人民陪审员  刘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