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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符霞与邢风照、黄槐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槐艺,邢风照,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执复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黄槐艺,男,汉族。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邢风照,男,汉族。上述复议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萍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符霞,女,黎族。复议申请人黄槐艺、邢风照因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0271执异18号和(2016)027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8月22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黄槐艺、邢风照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萍萍、申请执行人符霞参加了听证,经本院依法通知,复议申请人黄槐艺、邢风照无故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完毕。执行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0日,本院对原告符霞诉被告邢风照、黄槐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城民一初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认为邢风照、黄槐艺共同向符霞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判决邢风照、黄槐艺共同向符霞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13日,符霞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向邢风照、黄槐艺送达了(2016)琼0271执恢10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邢风照、黄槐艺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给符霞,并报告其财产情况。执行法院认为,本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书黄槐艺、邢风照共同向符霞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该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黄槐艺、邢风照以上述民事判决所认定黄金宝、邢风照向符霞借款的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而该事由上述民事判决生效之前的实体及程序事由,黄槐艺、邢风照实质是对己生效的上述民事判决不服。黄槐艺、邢风照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寻求救济途径。在对生效判决再审之前,本案不停止执行。因此,黄槐艺、邢风照请求撤销(2016)琼0271执恢109号《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及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符霞诉黄槐艺、邢风照借款纠纷案件,该异议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执行法院分别作出(2016)琼0271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黄槐艺的异议和(2016)琼027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邢风照的异议。复议申请人黄槐艺、邢风照复议称,1、本案的被执行主体不明确。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一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是黄金宝和邢风照,2015年1月8日一审法院又作出一个补正笔误的裁定书,在未经过法庭调查、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黄金宝就是黄槐艺,该裁定书并未附卷在一审卷宗中,也没有送达给当事人,显然是为了便于执行而作出的裁定,严重违反程序。被执行人邢凤照并非邢风照,一审法院欲执行邢风照的财产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因此,本案的被执行主体并不明确,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2、本案的判决书送达程序不合法。3、本案涉嫌构成虚假诉讼、诉讼欺诈。两申请人并未与申请执行人符霞产生借贷关系,这10万元的所谓借款是在发起设立公司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支、实际上用于公司设立所支出费用,事后已由公司经理李陈平与符霞结算了公司发起期间所有费用并超额偿还给符霞,因此,根本不存在申请人向符霞借款的事实。综上,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是错误的,应撤销(2016)琼0271执恢109号《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符霞称:本案的生效审理判决和执行均符合法律程序。本院查明,2014年11月10日,本院对符霞诉黄槐艺、邢风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14)城民一初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判决邢风照、黄槐艺共同向符霞偿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城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符霞的执行申请。2016年1月13日,符霞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立案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向邢风照、黄槐艺送达了(2016)琼0271执恢109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邢风照、黄槐艺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给符霞,并报告其财产情况。另查明,本院(2016)琼02民申22号民事裁定书中己表明邢凤照的“凤”应为“风”,属于笔误,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判决。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琼02民申22号民事裁定书、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0271执异18号和(2016)027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异议人黄槐艺、邢风照提出的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2016)0271执异18号和(2016)027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欠妥,且上述执行裁定书尾部未按法律文书制作的格式写明执行双方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0271执异18号和(2016)0271执异20号异议裁定;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传义审判员  雷 俐审判员  吴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