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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章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章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亚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