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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执1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与蔡淑芹、尹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蔡淑芹,尹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2执1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负责人李海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蔡淑芹。被执行人:尹国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蔡淑芹、尹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淑芹之夫冯云涛所有的位于内环东路以西、桑阳路以南的阳信县阳光加油站,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淑芹之夫冯云涛所有的位于内环东路以西、桑阳路以南的阳信县阳光加油站(房产证号:阳信房权证商店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佩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劳建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