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24财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立霞、时彦杰与被申请人董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霞,时彦杰,董梓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214号申请人王立霞,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时彦杰,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董梓文,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三岔口镇。申请人王立霞、时彦杰因与被申请人董梓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梓文所有的并登记在���名下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时彦杰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账户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董梓文所有的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二、冻结申请人时彦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宁支行账户存款。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董梓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嘉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