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曾乐。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郑永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乐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建设“国际汇景名都二期”(桂花园小区)工程项目中,因资金链发生断裂,向社会大量融资,导致资不抵债。该工程项目尚未验收,众多债权人纷纷向法院起诉。目前,本院已对该公司现有财产依法进行了查封,现存在虽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一时难以处理到位的问题。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红
审 判 员 袁义平
代理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才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