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世平与西安市户县华庆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平,西安市户县华庆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3476号原告杨世平,男,194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户县华庆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徐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平与被告西安市户县华庆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江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普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