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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隋岩与被告于启蒙、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岩,于启蒙,李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902号原告隋岩,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于启蒙,现住扶余市。被告李秀梅,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岩与被告于启蒙、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律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隋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冬颖书记员  孙婷婷书记员  孙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