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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勇诉东营市河口饭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以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东营市河口饭店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饭店有限公司黄河口外商俱乐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1474号原告:张勇,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东营市河口饭店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承和,总经理。被告:东营市河口饭店有限公司黄河口外商俱乐部,驻东营市河口黄河路东首。负责人:李承和,总经理。原告张勇与被告东营市河口饭店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河口饭店有限公司黄河口外商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会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