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神发矿贸与鞍山一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神发矿贸经销处,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神发矿贸经销处(以下简称神发矿贸),住所地建平县义成功乡西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安书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江红,男,1970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法律顾问,住朝阳市双塔区营州路三段。被执行人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一工),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红旗路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神发矿贸与鞍山一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飞 微信公众号“”